我很討厭吃藥,也很討厭醫院,每次病痛都是靠著自己的免疫能力痊癒,因為我很相信自己的意志力。但是今天,我怎麼也受不了,痛到我大哭,所以就去了急診室報到。這也是03年以來,第一次再走進醫院,第一次去了急診室。

大家都知道出車禍要記得車牌號碼,我也知道,但是這有意識十分清楚的受害者才可以做得到。

在台北10年這段期間,我就出了4次算大的車禍,平均2年1次(還不包括我被汽車碰撞,天雨路滑滑倒等),每次都是別人來撞我,第一次是停紅綠燈待轉,一輛公車從後面衝撞逃逸,當時一旁的路人還說要去追回來,而我看一下只有多處擦傷,加上趕著上班,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況下,於是就免了。

第二次並不算撞,因為我要停車轉彎,另外一台車從我的身邊快速騎過,嚇我一跳,導致我重心不穩,所以就滑倒,而我就躺在北安路的廣大馬路上,幸好後面沒車。腳則有嚴重擦傷加紅腫,儘管走路一拐一拐,但依舊忍住不去醫院。

第三次是剛騎出巷口,就被另一方車輛直接撞上,那位學生因為要趕著上課考試,騎超快的,我的車子整個被撞歪了,後來這個人完全否認這回事,並且完全不接電話,我只好自認倒楣。

第四次就是今天,怎麼撞的莫名其妙,只記得車子忽然騎過我身邊,都還沒回過神來,我就已經倒在路上,而且整個後腦杓往地上重重一擊,安全帽脫離了,我和車子分離了幾公尺遠,頓時間,我的頭和身體是分開的。

今天的事情,本想休息一下就好了,但是我真的超不舒服,頭超暈的,什麼是眼冒金星,我懂了,另一方面又超想吐,事發一個小時後,我投降了,去掛了急診。醫生簡單的問一下,認為只是輕微腦震盪,要我拿了藥再觀察。

另一方面,因為這次的受訓學員中有位警察同仁,他硬要我去報案,於是我打了電話報案,只想備個案或是告對方肇事逃逸,我傾向前者,大哥卻說後者一次搞定,至於幫我做筆錄的員警,也是傾向前者,因為他認為要送刑事局訴訟很麻煩。(我想他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)

其實,回到事發現場,員警問我說你知道對方的車牌號碼或是姓名嗎,我真的沒有記,因為當下我只有感受到頭痛欲裂,連頭都抬不起來,要怎麼記得對方的號碼;再者,員警問我有沒有擦撞,我必須說人穿厚重的衣服,是感覺不出來的,因為那是0.01公分的距離,絕對不是砰一聲的簡單,當我回答可能有的時候,員警又問那對方是哪裡擦撞裡,我傻了,因為我真的是被撞的莫名其妙,當我躺在地上的時候是有幾秒是空白的,我不確定是衣服或車子,因為那是0.01公分的距離,於是員警對我生氣了,你被撞怎麼會不知道怎麼被撞,於是他一直逼問對方到底是哪裡撞到你,但我真的不知道;接著,員警又問,對方撞了你就走了嗎?我回答,他有下車問我怎麼樣?需不需要叫救護車?我說不用,於是員警就說,你有說不用處理了,就不算肇事了,因為這是你們之間的協議,懂嗎?而且重複N次,我被搞煩了,回說,我只說不用救護車,因為我沒有流血或骨折,但這就代表不用處理嗎?我有跟對方說,如果我身體不適會再去醫院看病,因為對方趕時間上班,所以對方才把電話給我,現在是對方完全不接電話,我從頭到尾都沒說不用處理,於是員警安靜的記下筆錄。
員警問說,為何不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就報案,說實話,如果不是因為頭超痛,我還真的想算了,再加上,那時候的我根本無法回過神來,連站起來的力氣都沒有,而在事故現場的前後兩個紅綠燈,也有交警在進行交通管制(為了某位不知名的大官),也完全視而不見。而製作筆錄的員警,一副不耐煩,口中說出「你這個很麻煩」。

我知道法律術語要相當精準,但是當一個腦震盪的病人,你希望話可以講的多精準,我也不想造成你們的麻煩。

但是我學到,下次再有人撞我,不管對方多急,我都不會讓他走了。
至於這次肇事的那位先生,我想員警應該也不會去找他。

車禍處理原則:

1.報案

2.記下對方姓名、車藉號碼

3.醫院診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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